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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x怎么注册:@老板们这里有您的一封信:分期聊透企业经营那些“风险事儿”

来源:ayx怎么注册    发布时间:2026-03-22 09: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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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从“事后纠正”向“事前预防”延伸,切实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护航我市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近期,吉安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以案释法助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活动,并面向全市企业统一发布一批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清单。

  易发违法风险点: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做编造,与真实的情况明显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其选择。如:广告中虚假宣称获得“某年度诚信单位”荣誉。

  法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广告活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真实的情况不符。

  3.广告中的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真实的情况不符。

  易发违法风险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象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无中生有地宣称竞争对手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

  法律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经营者不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不得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伪造质量认证,展示虚假的质量认证标志或证书,使消费的人误以为商品质量经过权威认证。

  易发违法风险点: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不齐全,或者商品在销售时没用标价签、标价签遗失,或者收取费用高于商品、服务的标价。

  2.明码标价要依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性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要针对不一样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要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易发违法风险点:生产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如:某公司制作的校服某项目不合格,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3.生产企业应完善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建立健全原材料进货把关、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流程,确定保证产品质量满足要求。

  4.销售者应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和其他价格信息。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的人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情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相对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相对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2.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明显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3.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易发违法风险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某服装品牌销售的羊毛大衣经检验不含羊毛成分。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

  1.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

  2.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用A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B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

  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

  4.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6.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进货来源合法可追溯。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1.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食品(含特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禁止食品不检验就出厂销售,禁止伪造出厂检验报告。

  易发违法风险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植物油中禁止添加香精香料、色素,某企业为增加色泽风味,在花生油中超范围添加胡萝卜素、乙酰氨基酚。如:腌萝卜中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某公司制作腌萝卜被检验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为1.2g/kg。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功能作用、使用范围、使用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确定产品配方和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生产前制定产品投料表,精确称量食品添加剂,投料确保混匀,不得为追求产品感官风味、保质期或者掩盖产品的缺陷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生产企业每年应依照产品种类制定送检计划,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产品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立即召回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并保留原包装。

  风险领域⑨:公司制作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某糕点厂为赶“五一”假期促销,4月1日生产的面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28日。

  2.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风险防控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3.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如: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4.未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1.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

  2.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定种类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定种类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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